服務熱線: 0755-83662488
發布時間:2021-12-20 16:21:14
另一個人將離開公司。離職前注意會計師的工作交接非常重要。下面是工作交接百科的詳細圖,供會計學習。
一、目的一、目的
為規范財務人員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轉崗時,分清轉崗前后崗位責任人的職責,保證轉崗前后會計工作的銜接,防止發生賬實不清、職責不清等混亂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工作基本準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集團所有財務人員。
三.責任
1.轉讓方的責任:
準備移交清單,并根據移交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范圍內的各類資產和文件,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整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做好交接準備。
2.接收方的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資產、文件和資料,并與交接清單匹配。
保證重要文件、資料、資產、實物的真實性。
熟悉工作的所有流程和操作。
3.主管的職責:
審查移交的各種資產、文件和資料。
及時發現問題,配合出讓方和接收方擬定處理方案,并上報主管。
四.工作移交要求
(1)交接人必須處理好善后事宜,與接收人明確交接手續并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任何人不得離崗。
(2)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本崗位管理的會計工作。接收方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認真接管移交的未完成事項。交接過程中,如發現原管理的財務人員的業務存在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管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
③會計交接基準點是接收方接管交接人員會計崗位的時間。移交人員對其任職期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④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上班,財務主管或直接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一名替代者或代理人。
⑤公司關閉、轉讓或注銷時,應安排必要的財務人員處理善后事宜,交接前不得離開。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交接的內容
①印章類型:財務專用章和印章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②票據類別:未使用空白色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據、結算憑證等。),使用過的存根,票據購買和分發登記簿。
③發票類別:普通發票、增值稅進出口發票。
④信息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鑒卡、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各種存貨表(現金、固定資產、深圳后花園火鍋公司登記的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匯書等。
⑤報告類:審計報告、納稅申報表、最終結算報告、各種報告的電子文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⑥內部報表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⑦電子職類:網上業務工作登錄賬號和密碼、u盾、復制數據盤等。
結束會計憑證和其他會計信息。
不及物動詞工作交接程序
1.移交前的準備
(1)根據工作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資料,未盡事宜寫出書面材料。
(2)如果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制證,則應完成。
(3)核實所有內外部賬目和資產材料賬目,并盡可能進行結算,并將未完成的清單移交。
④編制交接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及監督人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內容應詳細說明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
⑤如果從事網上業務,需要交出注冊賬號和密碼、復制的數據磁盤(磁帶等)。)及相關實物資料。以及該職位所需的聯系人、完成日期和信息提交日期等。
2.移交和收集
①現金按照財務系統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支付,不得短缺。如收貨人發現不符或“欠條到倉”,交接人員有責任在規定期限內查明并處理。
②證券的數量應與財務系統的賬面記錄一致。證券面額與發行價格不符的,應當按照賬面余額移交。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③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有未結清賬戶,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進行核對;對重要實物要進行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④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條、發票、u盾等項目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一致。
3.電子數據應在實際運行狀態下移交。
①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交接時,應向接替人員明確介紹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對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材料。
②涉及外部溝通的崗位,交接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系人見面,向接收人說明或交接外部聯系人的信息。
4.指定專人監督交接。
(1)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部門財務主管監督。
②公司財務部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財務部相應負責人監督交接。
③財務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部相應負責人或集團財務總監監督。
④集團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業務組總裁監督。
⑤交接清單由監理審核簽字蓋章,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
七.與移交有關的事項
①財務工作交接后,交接雙方和主管在交接清單上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上應標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理各持一份。
③如果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在當期處理,則由交接人完成交接;如果不及時處理,移交人將承擔所有責任損失。
④交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處理的,由主管會同交接人、接收人擬定處理意見,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匯報。
⑤如果正常工作任務需要分時段進行(如催收賬款等。),交接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負責進一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接收方負全部責任。
⑥交接人故意隱瞞問題的,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