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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10 15:53:37
關于公布和取消一批稅收票證、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9-08-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和取消一批稅收票證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不斷減少便民證明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稅收制度改革,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公布和取消一批稅收證明事項。同時,稅務總局對與本決定相關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取消的稅收證明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F宣布如下:
一是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暫停實施;3項(附件1所列第13-25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學生公寓房產稅的印花稅政策。
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61號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6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公告)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廢除一項稅務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廢止(國稅發[1998]49號文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訂)。
(2)修改三個稅務部門規章。
1.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0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37街和不。第四十四條修改)。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經核實稅款已繳入國庫或者從國庫退回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原完稅憑證復印件?!?
3.刪除《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1項中的“和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和第44號修訂)。
上述修改后的條例根據本決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編號2016年第50名)。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相關工作,已取消的事項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設立新的證明事項。同時,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收執法方式,推動建立告知承諾證明事項制度,既提高納稅便利性,又讓納稅人、支付人負責。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信息采集共享和部門共治,切實加強公平公正的事中事后監管,努力營造合法便利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和支付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